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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帮助、指导教职工协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有序活动,特制定《烟台理工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烟台理工学院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协会)是由烟台理工学院在职教职工自愿参加,按照规定程序建立,开展理论、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接受烟台理工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的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 教职工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学校章程、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具有思想性、娱乐性、趣味性的文化活动,促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文明校园服务。

第二章 教职工协会的成立与撤销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一般以单项文体活动或项目方向为基本内容进行组织,协会名称一般要体现与该项活动或项目的关系。同一活动或项目,一般不重复设置协会。

第六条 拟成立或原来已经按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教职工协会,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或登记申请:

(一)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教职工协会的名称(原则上应以“协会”的形式称呼,并在前面冠以“烟台理工学院教职工”);

2.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换届选举办法;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的活动形式(内容、方式)、组织纪律;

6.经费来源渠道和使用。

(二)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较好的群众活动基础,成员人数在15人以上。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的成立、登记程序:

(一)拟成立或原来已经按程序批准成立的教职工协会,由筹备小组或原协会负责人向校工会提出成立或登记申请,填写“烟台理工学院教职工协会登记表”(附件1);

(二)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准予成立或办理登记手续和备案。

第八条 教职工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将对其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以及学校章程、校规校纪;

(二)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要求;

(三)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四)成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15人;

(五)协会本身提出注销要求。

第三章 教职工协会成员和负责人

第九条 参加教职工协会的条件:

(一)烟台理工学院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认可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参加协会活动,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教职工协会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向教职工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教职工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教职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教职工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协会会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协会应设会长一名(作为协会负责人),副会长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组成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协会领导机构由协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得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方为当选)。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教职工协会各项活动;

(四)服从校工会的领导。

第四章 教职工协会应遵守的规则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健康、文明、安全的,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文化活动,为教职工参加协会活动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

第十七条 积极发展协会成员,吸收更多教职工参加协会活动;及时办理协会成员自愿退出协会和成员被协会作退出或开除处理的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协会应当积极承担需要本协会代表学校参加的交流、联谊、表演、比赛等活动和承办相关活动的任务。

第五章 校工会对教职工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校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履行对教职工协会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10日前协会向校工会提交年度活动计划表(附件3)和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对正常开展活动的教职工协会,每年度给予2000-6000元的经费支持。教职工协会提出方案并经校工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全校性竞赛活动的,校工会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对各协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并表彰奖励优秀协会和优秀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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