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烟台理工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加强对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
第六条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教育家精神,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
第七条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九条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畅通教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构建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十条 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关爱困难教职工,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关心关爱女教职工,切实维护和保障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十二条 抓好自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模范“职工之家”。
第十三条 依法依规做好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审查监督制度。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学校工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一届。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负责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推荐产生,负责工会女职工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根据基层党组织建制组建二级单位分工会。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召开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一人。委员应当明确工作分工,可以兼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业经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第五届工会委员会对其予以修订。原学校工会工作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烟台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